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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物业服务收费明年执行新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今日新闻 2024年12月12日 13:54 856 访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专题会议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住建(房管)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内容,以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拟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预收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储藏间(地下室)、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捆绑服务并收费或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负责对物业服务等级达标情况进行核查整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存在的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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