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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海砂刑事案件,江苏法院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

旅游购物 2024年12月07日 13:02 663 访客

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海事审判典型案事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选取的案事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船舶建造、海上旅客运输、多式联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常见海事海商纠纷,以及海事刑事、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据介绍,本次典型案事例的发布,旨在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正确适用国际条约,认定国际客轮承运人责任

韩某购买船票,乘坐中韩轮渡公司经营的巴拿马籍“和谐云港”班轮,自中国连云港前往韩国仁川。航行途中遇大风恶劣天气,船方进行了安全广播。班轮船舱客房有独立卫生间,卫生间内有广播端口,沐浴器、马桶等位置设有安全把手,地面为防滑地面。

韩某在卫生间内因船身晃动摔倒在地,导致腰部疼痛,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韩某之前多次乘“和谐云港”班轮往返中韩两国,其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韩轮渡公司赔偿人身伤害损失。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海商法》,中韩轮渡公司对防滑、防摔等安全注意事项未作重点提醒,存在过失,应当赔偿韩某损失。韩某多次乘船,在船舶颠簸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失,应当相应减轻承运人轮渡公司的赔偿责任。

南京海事法院判令中韩轮渡公司赔偿韩某人身伤害损失的80%,双方均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购买船票,从中国连云港前往韩国仁川,涉案船舶“和谐云港”轮为巴拿马籍,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中国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缔约国,本案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根据该《公约》,承运人对非因船舶沉没、碰撞等情形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中韩轮渡公司通过广播提醒旅客天气恶劣导致船舶颠簸,注意安全,并且卫生间地面为防滑地面,安装有扶手防止旅客摔倒,不存在过错。中韩轮渡公司没有张贴防滑防摔提示、没有不间断进行安全广播,不构成过错。二审改判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本案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旅客人身损害纠纷,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涉外因素,正确适用《1974年雅典公约》,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恪守国际条约。本案的审理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提供了借鉴。

盗采海砂刑事案件,江苏法院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殷骏副教授点评表示,本案适用《1974年雅典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准确认定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准确认定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的审理也可以为新兴的国际海上邮轮旅游运输提供借鉴和参考。

依法惩治盗采海砂,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

2023年1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李某明知海砂系“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由吴某驾驶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购砂款后,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李某船上,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给张某。后被连云港海警局查获,现场查扣船载海砂13803.56吨,价值34万余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李某、张某等二人提起公诉。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明知海砂系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基于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李某、张某均未提起上诉。

据介绍,本案系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刑事案件,标志着江苏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迈出关键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充分贯彻生态修复的司法理念,在裁判中创新性地裁决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不仅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而且最大限度抚平海洋生态环境“创伤”。

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郭萍教授点评表示,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是健全海事审判体系、强化海事司法管辖的有力举措。该案的审理,凸显了海事法院集中管辖涉海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必要性,彰显了海事司法与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合力优势。

打造国际海事解纷优选地,当事人首选中国法院

2022年7月,韩国STO公司所属“STOAZALEA”轮装载散装棕榈酸化油自马来西亚运往中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指示,通知方为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单正面载明租约并入提单,提单和租约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收货人拒绝提货。

STO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加坡丰益公司、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华东中石油公司赔偿因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营运损失。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各方当事人线上听证、调解,仅用43天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船舶在港口顺利卸货,STO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介绍,本案是一起外国当事人放弃纽约和伦敦仲裁,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的典型案件,相关纠纷在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得到高效化解。案件外国当事人均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韩国船东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未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新加坡当事人积极参与海事法院主持的线上听证及调解,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得到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教授点评表示,该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吸引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妥善化解RCEP成员国企业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职能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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